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试行)
(郑价综〔2006〕47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文件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郑州市价格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价格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和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内五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适用本规则;各县(市)、上街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款自由裁量阶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划分阶次(一般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并实施罚款处罚。需要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仍从法律规定。
第四条 实施罚款处罚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同案同罚原则;
(四)罚款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
(五)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