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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避光、通风等设施设备;

  (五)符合卫生学要求的药品分装设施设备;

  (六)满足实际需要的中药饮片储存、配方和临方炮制设备;

  (七)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要求的保管设施设备;

  (八)满足处方调配要求或者摆药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调配药品的计量器具,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定期检定,调配药品必须做到计量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应当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第二十条 除农村卫生站外,医疗机构的药库实行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以黄底白字标明;合格药品库(区)以绿底白字标明;不合格药品库(区)以红底白字标明。

  第二十一条 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或者用途分类储存、摆放,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有特殊气味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者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用处方,专帐记录,做到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专柜存放,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养护检查操作规程,对储存药品定期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每天定期检查、记录药品储存场所的温湿度,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

  (二)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近效期、易变质的药品应视实际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三)发现药品质量异常,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尽快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易变质的药品、近效期的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首次购进药品等重点养护品种,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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