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三章 购进与验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临床科室或者医务人员擅自采购、推销药品。
对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应当索取并审核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建立档案备查。档案材料包括: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除集中招标药品以外,医疗机构对首次购进的药品,应当索取并审核供货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核实药品批准文号,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应当索取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口岸药检所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