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食药监法〔2007〕370号)
各区、县级市局:
《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在辖区各医疗机构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配制(含委托配制)以及调剂使用制剂的质量管理,按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与制度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并明确职责,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设置药事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管理负总责。
分管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