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上半年市府直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情况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情况的通知
(穗府法〔2007〕2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广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在起草部门按审查意见修改签发后,交由广州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对无误送《广州政报》统一发布。2007年上半年(2007年1月1日至7月31日止)全市共有44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其中有38件已由各部门予以发布。根据《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广州市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2007年度上半年全市共有11件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现将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市直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交委(8件)
1.《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审查文号:穗府法审〔2007〕6号(注:已统一发布)
2.《广州市楼巴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文号:穗府法审〔2007〕11号(注:已统一发布)
3.《广州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考评实施办法》,审查文号:穗府法审〔2007〕14号(注:已统一发布)
4.《广州市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审查文号:穗府法审〔2007〕16号(注:已统一发布)
5.《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审查文号:穗府法审〔2007〕18号(注:已统一发布)
6.《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通告》,审查文号:穗府法审〔2007〕13号(注:已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