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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四)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八、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五)各区县级市负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经费;

  (六)代征单位及人员管理费的支出;

  (七)表彰和奖励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专项支出。

  (八)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等六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十一、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革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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