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及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六)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六、市墙革节能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
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