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穗建筑〔2007〕483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四、收取专项基金(预收、退费、结算)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