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不执行价格监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监审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监审的经营额在1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监审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监审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监审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不执行价格申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申报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申报的经营额在1000 -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申报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申报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申报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经营额在1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九、不执行调控措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调控措施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调控措施的经营额在1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调控措施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调控措施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调控措施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经营额在1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一、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经营额在1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经营额在1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经营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5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5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5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收费额在5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0 -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五、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5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收费额在5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六、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5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5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七、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5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收费额在5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收费额在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收费额在在1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5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收费额在5000-1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0元-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收费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可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