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元-5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10000-2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0-8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8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5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5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10000-2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0-8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8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三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5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10000-2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0-8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8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三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五十一、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5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10000-2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0-8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8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三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五十二、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5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10000-2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00000-500000元。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0-8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在500000元以上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8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三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五十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示的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或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0元以下并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50元。
罚款基准: 1000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100元。
罚款基准: 1000-2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1000元。
罚款基准: 2000-4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2)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二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 4000-5000元。
(二) 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示的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或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5.《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四、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5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 2000-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0-2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 20000-5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二)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五、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5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 2000-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0-2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 20000-5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收费、强行服务、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5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 2000-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0-2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 20000-5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收费、强行服务、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七、通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提高等级手段变相涨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5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 2000-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0-2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 20000-5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五)通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提高等级手段变相涨价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5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 2000-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0-2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 20000-5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九、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5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100000元。
罚款基准: 2000-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 5000-2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 20000-5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七)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的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10%以内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