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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2-3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5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5、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3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50000元-1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10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200000-3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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