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郑价综〔2006〕4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文件精神,依照《郑州市物价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安排,我局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
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试行)
2.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试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文件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郑州市价格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价格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和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内五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适用本规则;各县(市)、上街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款自由裁量阶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划分阶次(一般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并实施罚款处罚。需要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仍从法律规定。
第四条 实施罚款处罚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同案同罚原则;
(四)罚款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
(五)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罚款: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罚款: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价格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罚款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罚款: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罚款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提出拟作出罚款处罚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滥用职权、滥施罚款、徇私舞弊,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作出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第十四条 《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中提及的个数、次数、金额等,“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试行)
一、不标明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标明价格的在10种(项)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标明价格的在10-30种(项)。
罚款基准:500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标明价格的在30-100种(项)。
罚款基准:500-2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标明价格的在100种(项)以上。
罚款基准:2000-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二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3000-5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10种(项)以下。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10-30种(项)。
罚款基准: 500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30-100种(项)。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100种(项)以上。
罚款基准: 2000-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二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 3000-5000元。
(二) 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元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无违法所得品种有1种(项)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50元或者无违法所得品种有2种(项)的。
罚款基准: 1000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100元或者无违法所得品种有3-10种(项)的。
罚款基准: 1000-2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100-1000元或者无违法所得品种有10-50种(项)的。
罚款基准: 2000-4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或者无违法所得品种有50种(项)以上的。
(2)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二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 4000-5000元。
(二) 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被举报涉嫌价格欺诈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未被举报涉嫌价格欺诈的且品种在10种(项)以下的。
罚款基准: 1000元以下。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未被举报涉嫌价格欺诈的且品种在10-50种(项)的。
罚款基准:1000-2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未被举报涉嫌价格欺诈的且品种在50-100种(项)的。
罚款基准: 2000-4000元。
5.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未被举报涉嫌价格欺诈的且品种在100种(项)以上的。
罚款基准: 4000-5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经提醒后主动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在10种(项)以下的。
罚款基准: 1000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在10-50种(项)的。
罚款基准: 1000-2000元。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在50-100种(项)的。
罚款基准: 2000-4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100种(项)以上的。
罚款基准: 4000-5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初犯;
(2)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10种(项)以下并未被举报。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10种(项)以下;
(2)经告诫后仍未改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罚款基准:500元以下。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30-100种(项);
(2)经检查处理后仍未改正的。
罚款基准: 500-2000元。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100种(项)以上;
(2)经两次以上处罚仍未改正的。
罚款基准: 2000-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全部品种(项)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且拒不改正的;
(2)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二次以上举报的。
罚款基准: 3000-5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3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200000-3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3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1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 -50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200000-3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第
四十条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实施处罚。”
九、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罚款30000-50000元;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10000-150000元;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 -5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200000-300000元;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第
四十条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实施处罚。”
十、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3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1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200000-3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
九条:“本规定第
四条至第
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发改委《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
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第
四十条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实施处罚。”
十一、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1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罚款30000-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1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5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1-2倍; 无违法所得,10000-15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100000-5000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额500000-1000000元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3-4倍; 无违法所得:150000-2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无违法所得经营额1000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有违法所得,罚款5倍; 无违法所得,200000-300000元;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