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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l54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为: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具体核发项目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社团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代理费、赞助费等项目不发证。收费许可证以实施收费行为的点为具体发放对象,实行一点一证,并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为: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蜘范围。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和其它不适合直接执收的人员,不得办证。

  二、审核发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临时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我省公布的2007年《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对收费项:目依据的收费文件文号不全的,应按现行的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文件到期的,应暂停办证,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有关规定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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