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7〕1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5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制定了《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专人负责制,负责《收费许可证》换发、变更、年审、收入台帐记账等工作。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应将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更好地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化情况,各执收单位须建立《收费许可证》台帐制度。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记明细帐。《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提供收入明细账,没有收入明细账的将不予年审。
三、为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相衔接,每年4月30日前为《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各县(市)区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扉页上注明“每年4月30日前到发证机关审验,逾期不审,此证自行失效”字样。
四、各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单位资质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公示七寸以上照片,收入台帐明细账,收入票据存根。
五、各县(市)区物价局每年5月31日前将《收费许可证》年审统计数字上报市局。
附件:1、《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
2、《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1
《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编号管理,全市统一实行六位阿拉伯数字代码编号。第一位代表收费性质,第二三位代表项目目录序号,第四位代表机构级别,第五六位代表许可证序号。具体编号规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