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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大力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综合运用行政监察及经济、法律等手段,努力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宣传引导等有效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积极的财政支持机制,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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