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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四)财政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人均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年人均补助5元;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年人均补助30元。省级财政对各类人群的补助标准与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相同;市、县两级财政对各类人群的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试点城市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五)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在经济基础较好、有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可以探索对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统筹,充分依托和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探索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简化统筹基金的共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高低,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上。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一)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业务规范。根据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工作需要,试点城市政府要增加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对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的财政投入,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也可以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个参保居民补助3至5元左右安排纳入试点城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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