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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第4季度,太原和阳泉两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启动实施;2008年试点城市总数达到6个以上;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总数达到9个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一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试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要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有条件的省辖市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四要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费用支付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5元。具体筹资水平由试点城市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筹资水平可相应提高。

  (三)缴费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要执行国家制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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