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审核”、“三榜四级”公示,即:村级评议,村、组公示;乡级审核,乡、村、组公示;县级确认公布,乡、村、组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程序是否规范;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
(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账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资金管理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