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市农村信用杜联合社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省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5日内(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八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