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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摸底;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五)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六)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七)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六)市级抽查(5月20日前完成);

  (七)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2月28日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退出对象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报告单》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4月30日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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