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及划转七乡镇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承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市直学校以及省、市属企业移交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潘集区属学校由省财政给予60%的补助,其他区属学校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中央企业移交学校所需资金从中央补助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省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1:1承担,各县(区)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