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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淮府办[2007]40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我市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将根据省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补助县(区)。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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