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十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淮南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组成人员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