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淮府办[2007]40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 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