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
3.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定工作。审批后,在其户籍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四)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批、发放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资金筹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进行筹集。
(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按不少于上午度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区)级财政不少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产。足额落实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市、县(级)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