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淮府办[2007]40号转发)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安徽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五)县(区)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八)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九)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第四条 救助标准和方法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所患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3000-10000元定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