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优待证、在校学生证等证明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和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两女结扎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确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确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确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正式批准为农村低保对象,并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