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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当年建砖瓦以上结构房屋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有房屋出租或自主经营生意的家庭。

  (八)子女有赡养经济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单独生活的老人。

  (九)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采取“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和区别补差”的方法,按以下原则给予保障: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扶养义务人又无扶养能力的,按农村低保标准的40%给予保障。

  (二)重残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的贫困家庭,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5%给予保障。

  (三)重病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因患重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5%给予保障。

  (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家庭、计生家庭及因灾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5%-30%给予保障。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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