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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淮府办[2007]40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障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依托土地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其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保障标准由市民政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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