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筹集
2007-2011年,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资金由中央、省、地方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3元、5元、5元负担。地方负担部分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二)经费使用原则
1.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并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2.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对各市的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各市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市、县(区)给予专项补助。
3.市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以奖代补等,县(区)级财政主要用于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等。
(三)经费管理
各县(区)根据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编制2007-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修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每年初报经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实施计划,根据筹资等情况,确定各项建设内容的补助标准,安排省、市级补助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先下达60%,剩余40%将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下拨。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县(区)政府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
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市、县(区)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
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以县(区)政府为主筹措解决,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县(区)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
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低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社区首诊制,以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减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向购买服务方向过渡。
(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杜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同时要充分发挥杜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监管、考核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七)积极开展创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中心(站)活动。
继续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建成一批政策落实到位、功能完善、服务优良、方便快捷、群众满意的示范区、中心(站),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的试点,探索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途径,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我市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将根据省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补助县(区)。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及划转七乡镇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承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市直学校以及省、市属企业移交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潘集区属学校由省财政给予60%的补助,其他区属学校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中央企业移交学校所需资金从中央补助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省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1:1承担,各县(区)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三条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政府另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中央和省、市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精神,现就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用1年时间完成2005年底入库的全市52334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建立健全高效协调开发性金融运行机制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机制,做到“用得好,管得严,还得上”,实现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主要任务。2007年、2008年改造52334平方米D级危房,实施135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
二、规划编制及资金需求测算
各县(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实有D级危房实际面积和单位平方米改造成本,科学合理制定改造规划,确定改造资金需求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运用因素分析法,将2006年和2007年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分解至各县(区),两者之间的缺口作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