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优待证、在校学生证等证明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和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两女结扎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确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确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确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正式批准为农村低保对象,并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凡是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市、县(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原则。所需资金扣除省级下拨的,剩余部分市、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照皖政办[2007]10号文件由省、县(区)按7:3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统一发放。县(区)民政部门于1月、4月、7月、10月将审核后的农村低保人数和低保资金需求数报至市低保管理中心;市财政部门于当月将所需资金拨至县(区)低保资金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障资金拨至乡镇(街道)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低保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资金打入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存折(卡)内。
第七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道)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无故不坚持公示和告示当事人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年人均1200元;
(二)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年人均2566元;其中,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和八公山区集中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年人均2880元;
(三)2007年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5个百分点;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3个百分点。到201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达30%以上。
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各县区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2006年底本辖区五保供养对象人数为基数(凤台县4974人、潘集区4158人,大通区1468人,毛集实验区1380人,田家庵区1670人,谢家集区1355人,八公山区110人),按照省财政厅《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中确定的省、市、县(区)分担资金部分,认真做好资金的筹集并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做好提标方案的拟定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制度。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抓住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的契机,对全市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依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街道)、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管理档案和花名册,市、县(区)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由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的全省五保供养证阶段;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市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三、实施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实施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区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和普查,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四、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资金(财预[2001]825号、财预[2005]1322号、财预[2006]1641号),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县(区)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帐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市、县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县区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
六、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要把农村敬老院的基础建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农村敬老院的管理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财力投入,做好农村敬老院的新改扩建,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要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并做好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奉献的高度,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时刻把五保对象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面做好农村敬老院的防火、防盗、防食物及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各项工作。敬老院要严格执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发现隐情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己任,要制定农村敬老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
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调整。
三、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