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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民政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范围,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低保”人员和城市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将社区卫服务纳入城市惠民医疗网络,并明确具体的减免要求和救助措施。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救助政策后的经费要予以补偿。

  (六)发展改革与城市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根据社区卫生发展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其设备购置经费由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

  (七)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八)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居民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县、区政府是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要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居委主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主动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

  (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三)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条件和标准,严格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中心(站)”等混淆视听、误导居民的名称。大中型医疗机构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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