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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所属社区资料于10月31日前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四)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登记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用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于11月5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对各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认真核对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并及时将参保信息送达市地税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低保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集中划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相一致。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携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的《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制发的IC卡。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分时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比卡。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为: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第十七条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经诊治的医疗机构临床相关专业医师鉴定,符合《淮南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的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医院医保办盖章,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发《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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