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市辖区纳入市级统筹,凤台县自行统筹、单独运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和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省级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20元,区级财政10元,合计60元。
(三)参保人员中凡属城镇低保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
2.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60元;
3.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费。
个人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市(区)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个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参保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区别、缴费标准类别等基本信息与数据。
(二)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办理,符合条件的持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当月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等有关材料,在此期限内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本社区内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按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