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为抓手,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不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委不得核准和审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予以贷款,供电企业不予供电。2007年6月底前,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省级工业园区,不准审批新建项目;2007年底前,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各类工业聚集区,不准审批新建项目;凡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区和单位,限制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要依法进行环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以资源综合利用为途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全市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规划及推进计划。重点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瓦斯及化工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作。支持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并强制审计,实行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有序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消费方式,推广使用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四)以完善机制为保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要建立环保支出财政科目,每年财政对环保的投入要高于GDP的增长幅度。积极探索我市生态补偿办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改费制度。各级财政要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BOT、TOT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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