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7]3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根据《
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淮府[2005]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0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住房状况为下列情形:
1.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2.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
3.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要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以下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淮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到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领取或从淮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hnfd.gov.cn)下载,可复制;
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簿、结婚证书(或离婚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
4.《房地产权证》或公房承租证明;无房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5.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