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淮府[2007]2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驻淮各单位:
为确保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依法管理城市绿化,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线控制及其配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地等,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淮南市“绿色图章”(即“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和“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方案施工的,任何建设项目没有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之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予以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交付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市城市规划、市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处罚等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