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享受城市低保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教科书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五、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2月,成立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春季开学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市、县(区)财政在开学前预拨一定比例资金到每所学校,确保学校正常开学和运转;由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我市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待省分担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中小学校舍维修力度。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到位50%。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我市承担部分待省具体分担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省规定解决。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由副市长魏耀民任组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落实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负责将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落实所需资金;教育部门要准确提供中小学的基本数据、基本信息、测算依据和标准,严格中小学收费管理,做好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承担相应的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