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资金,按中央和地方6:4比例分担,中央承担我市凤台县及六个区农村中小学资金的60%,省级承担凤台县、毛集实验区中小学资金的40%,其余五个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的农村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的40%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直属中小学的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五个区区属中小学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减免的学杂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区属中小学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凤台县由县财政自行解决,标准按每生每年239元安排。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学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我市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五个区区属中小学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标准(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5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属中小学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并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力争在2007年完成现存2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分配给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建立新机制后,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将在次年审定其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时予以倾斜,井给予表彰奖励。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加大对我市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教育综合改革要求逐步配齐教师,并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我市将出台措施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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