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职权下放到县、区。
44.人防工程维护、维修及管理由区建委(区人防办)具体负责实施,报市人防办备案。
六、关于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45.按照属地原则,将各区招商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下划区级管理,缴入区级金库。
4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1万元以下的减免税费申请,由县(区)地税(分)局审核批准。凤台县个体工商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请,由县地税局审批。
47.纳税人享受车船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由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48.个人购买普通房屋在销售环节减免税的审批,由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49.年财产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允许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5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资格)的认定,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1.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批。
52.对贫困县农村信用社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20万元以下的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53.对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单笔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年度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由县、区国税局审批。
54.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弥补实行汇总纳税前亏损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5.对农村信用联社(县)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管理费的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56.对金融、保险企业营业厅一次性装修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7.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8.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9.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