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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28.经营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9.由县、区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公共场所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0.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性医院,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医务室、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1.省级重点以外的中小学校《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2.晨、晚练点实行县、区登记制,市体育局备案。
  33.体育经营项目审批,除登山、射击、健身气功、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项目的批准外,其他项目均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4.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及打字、复印、名片印刷企业设立许可由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关于规划、建设、国土、房地产、市容、人防管理权限
  35.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范围内农民自建住房,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部门备案(除淮河以南至舜耕山以北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以及需要重点控制地段和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部分地区之外,其他地区由区规划部门审批;山南新区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山南新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潘集区除各建制镇规划区及沿城市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由区规划部门审批)。
  36.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房维修规划、建筑工地施工围墙规划由区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37.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镇(乡)村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活动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和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的建设活动除外。
  38.毛集实验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3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40.城市房屋租赁受理、审查,委托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1.城镇个人新建或扩建住宅审核,授权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核准登记,授权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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