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万元以下泵站技改工程,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工后报市水利局组织验收。
10.10万元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工验收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11.取用地表水每年700万方以下、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外500万方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小型水利工程规划编制,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关于工业、交通管理权限
13.对原县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由县、区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重组及资产处置方案由县、区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
14.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县(区)属企业,授权所在县(区)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委。
15.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管理和渡改桥建设管理权,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6.县区道路养护经费,由独立设交通局的县、区政府直接征收拨付,没有设交通局的区仍由市交通局直接管理。
17.潘集区二级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权,由潘集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关于商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管理权限
18.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9.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核权分别由凤台县、毛集实验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成品油加油点经营年检审核权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1.初中学籍审批、毕业证书发放及验印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2.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3.新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审批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4.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5.区属中小学教材征订审批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6.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评估等级认定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7.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单位、生产加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加工企业、省级重点以外的中小学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