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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门诊大病患者应持专用病历到选定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必须将相关检查、治疗和用药如实记录在专用病历上。

  第十条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市医保中心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实行医保服务资格退出机制,对医生开具的居民医保处方进行跟踪监控。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暂停该医生医保服务资格3-6个月;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居民医保服务资格,并通报市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市医保中心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6]4号)和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管理。稽核查实违规行为的,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纳入年终考核和诚信等级评定。

  (一)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违规科室和责任医生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6个月:

  1、在参保居民就诊时未以有效方式对其进行身份识别,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为参保居民进行检查、治疗,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药品的收入,与医生及所在科室的收入挂钩的;

  3、居民医保范围内的同类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有若干选择时,未做到合理选择,或诱导病人使用高档、昂贵品种的;

  4、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乱检查、冒名配药,以及分解收费、多收费、参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

  5、在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确认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基金损失的;

  6、为参保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和服务项目不一致的;

  7、未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超服务协议规定范围服务的。

  (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居民定点医疗服务资格3-6个月:

  1、下设的分支机构在未取得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前,为参保居民提供居民医保服务的;

  2、诊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并推诿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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