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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医〔2007〕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7]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2007年度参保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应携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原则上为7月1日至7月27日,最迟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28日。

  三、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半年的费用。

  在正常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时间自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7月1日至缴费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零星报销有关规定处理。

  超过正常缴费期至9月28日之前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9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当年缴费手续。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待遇。

  具体缴费额度为:

  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12.5元,财政补助 112.5 元;

  学生儿童: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25元;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225元;

  学生儿童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75元;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个人缴纳75元;

  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25元。

  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以相关职能部门2007年5月底在册名单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相关职能部门2007年6月底在册名单为准。

  四、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缴费票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供养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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