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劳社医保[2007]7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政发[2000]259号、宁政办发[2003]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现就我市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为11%。
二、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