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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1)部分退役人员不论是在企业,还是灵活就业的,征缴处均要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

  (2)部分退役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其欠费处理和社保关系接续由征缴处负责。

  (3)部分退役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征缴处负责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企保中心负责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部分退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不受年龄限制,由征缴处负责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缴费手续,直至满15年由企保中心负责为其办理按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5)部分退役人员中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征缴处负责及时受理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6)部分退役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征缴处负责按我市个体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

  (7)部分退役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含个体或灵活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省规定执行。

  4、落实政策过程中,以下问题由医保处负责,相关处室和区县配合:

  (1)部分退役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与军龄累计作为参保年限。

  (2)部分退役人员在企业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包括确有困难的企业),医保处负责督促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

  (3)部分退役人员失业期间由医保处负责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接续医保关系,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县级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要求完成上述任务,并接受市局指导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作用,摸清底数,不留死角。

  (二)落实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业务需求和表单台帐,由企保中心负责在各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遇有需要向省厅请示的政策问题,由市局各相关牵头的责任处室负责向省厅请示汇报、协调处理,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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