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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本级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相关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老五县”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可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

  二、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

  (一)根据文件要求,明确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适用范围,以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进行人员身份确认。

  (二)接受部分退役人员资料,并进行核实(责任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部分退役人员资料工作(8月底前完成)。

  2、核查情况,办理军龄登记手续(9月上旬完成)。

  (1)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摸清部分退役人员的就业状况(在岗、下岗、失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在乡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缴费情况底数,填写表格。

  (2)收集服役有效证明(入伍及退役证明),逐一办理军龄登记手续。

  3、信息录入,分类管理,并提交市局审核备案(9月中旬完成)。

  (1)区县负责将核实后的人员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需落实政策的人员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台帐。

  (2)市级统筹区内,各区(含原大厂区、浦口区)将需落实政策的部分退役人员分类统计情况表,报市局征缴处汇总备案。

  (3)经市局协调组审核,市级统筹区所需经费由市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老五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三)落实相关政策,接续社保关系(9月底完成)。

  1、对需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分退役人员,由就业和失业处、培训处负责协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落实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免费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任务。

  2、进行军龄登记、核实视同缴费年限工作,由养老处负责,征缴处协办,各区县配合。

  3、落实政策过程中,以下问题由征缴处负责,相关处室和区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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