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7〕2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7]5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7]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操作性很强的重要工作,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确定江萍副局长主抓此项工作,政策法规处、就业和失业处、培训处、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处、医疗保险处、企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等处室组成工作协调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其中,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应明确分管局领导,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责和责任人,确保中央规定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工作机构组成情况,请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