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符合条件的人员,小学教师按照同一所学校分流安置在同一地区的原则,由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负责安置;中学教师分流安置到盐城技师学院、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盐城建筑工程学校、盐城交通技师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四)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人员分流到相关学校后,由市、县(市、区)和市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可采取聘任方式安排工作岗位;对暂不能胜任的妥善安置;对已在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可继续作内退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内退手续;对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按盐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待明确单位后办理内退手续。
三、待遇落实和资金来源
(一)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人员,如安置学校已无空余编制,由编办按实增加编制,市人事局、教育局和劳动保障局按照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标准重新核定工资、福利待遇。其自学校停办到上岗培训这一时段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
(二)这次分流安置的人员自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因原企业改制取得的补偿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调动和借用等取得的收入)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折算,差额部分由原企业补足,超出部分上缴市财政;其2007年8月31日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原渠道缴纳缴足;从2007年9月1日起由各接受单位执行新的工资、福利标准。
(三)这次企业移交人员的经费仍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由原企业以移交前企业负担的移交人员经费额为基数,在2007-2009年期间分别负责基数的75%、50%、25%,并将上述经费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对分流到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的人员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财政补足。移交到市直学校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供给。已关闭、破产、无力支付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做好相关人员再次移交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经贸、国资、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9月30日前移交人员分流安置到位。同时要高度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严密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移交人员的分流安置和有关来信来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