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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编办、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
分离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劳动保障局
 经贸委 编办 国资委 2007年9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农垦集团、盐业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需要完善的学校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需要分流安置的对象是指以上这些中小学实施分离办学时因编制原因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在岗在职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称、国家干部身份三个条件之一)和在教师岗位上内退人员。

  二、分流安置办法

  符合条件的人员分流安置采取统筹安排、因校制宜、切块处理的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已在企业退休人员统一安置到市经济管理学校集中管理。

  (二)新光集团办中小学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市政府2004年5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采取五个渠道分流安置。一是回原籍(即进入新光集团前的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夫妇双方均为教职工而来自不同县(市、区)的,在征求双方意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一方所在地安置;三是进入新光集团前的户口为非盐城大市的由市统筹安置;四是夫妇一方为教师,另一方于学校停办前在盐城市区拥有工作单位、户口,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在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学校安置;五是不接受分流方案或不愿意继续从教的,可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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